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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统计,2026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6.2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14.9%。其中,出口9.33万亿元,增长11.3%;进口6.9万亿元,增长20%。4月份,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38万亿元,增长14.2%。其中,出口2.48万亿元,增长9.8%;进口1.9万亿元,增长20.6%。从贸易方式看,前4个月,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9.82万亿元,增长8.5%;加工贸易进出口3.08万亿元,增长21.3%;保税物流进出口2.81万亿元,增长38.7%。从贸易伙伴看,前4个月,我国与东盟贸易总值为2.75万亿元,增长15.7%;我国与欧盟贸易总值为2.01万亿元,增长13.2%;我国与美国贸易总值为1.25万亿元,下降12.9%。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8.28万亿元,增长13.5%。从外贸主体看,前4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9.31万亿元,增长15.9%;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4.72万亿元,增长15.4%;国有企业进出口2.16万亿元,增长9.8%。从重点商品看,出口方面,前4个月,我国出口机电产品5.92万亿元,增长17.6%;劳密产品1.26万亿元,下降2.6%;农产品2401.5亿元,增长2%。进口方面,前4个月,我国进口机电产品2.76万亿元,增长23.6%;原油1.85亿吨,增加1.3%;农产品4757.3亿元,增长10.3%。来源: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以下称莫方)关于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关于野生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莫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莫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四、进口产品要求莫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1.莫桑比克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2.莫桑比克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3.莫桑比克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五、证书要求莫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莫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莫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六、其他要求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5月8日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商品范围见附件)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执行。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docx海关总署2026年5月8日
(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284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5/07/article_2026050714351018800.html规章文本下载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pdf
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为实施该举措项下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为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自2026年5月1日起启用“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适用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实施零关税项下特惠税率的,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填报“30”。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6年4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等相关规定,《阻断办法》工作机制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美国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务部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发布禁令如下: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商务部2026年5月2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会同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中国贸促会、国铁集团等24个部门(单位),联合部署在45个城市集中开展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围绕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重点任务,研究提出新一轮助力外贸提质增效的便利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5方面29项举措。下面,我们对部分重点政策措施开展解读(接上期)。十三、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搭建“单证保管箱”惠企服务功能,为企业带来哪些便利?海关等部门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探索创新将区块链等技术优势转化为惠企服务功能。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已在“单一窗口”搭建“单证保管箱”等服务模块,受到广大用户好评。具体来讲,“单证保管箱”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档案管理的系统。企业使用该系统,主要实现企业的全量贸易数据接收、链上存档、档案检索、可信共享等功能,既能全面提升企业用户的运营能力,又能满足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监管要求,可以有效解决传统单证易篡改、核验难、共享慢等痛点问题,便利企业存证及监管部门采信留存。十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提供哪些服务功能?海关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深化合作,不断丰富完善“单一窗口”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依托“单一窗口”线上推广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已经成为出口信用保险领域快速提升普惠金融覆盖面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超过90%的小微企业政策性投保业务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平台优势凸显,已成为企业开拓海外订单、保障收汇安全的“硬核护盾”。后续,将在“单一窗口”继续丰富“国别资讯与预警分析”“国际贸易与投资要闻”等资讯供给,增设“全球贸易救济案件动态”“信用保险典型案例”等资讯栏目;将进一步优化“单一窗口”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功能,提升理赔、融资增信等全流程业务线上办理比例;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风险资讯服务和“信保贷”服务产品,让企业能更方便地全方位享受普惠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十五、在支持国际展会方面,专项行动有哪些创新举措?近年来,展会经济快速发展,海关不断简化国际展会海关手续,已将相关举措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主要包括:一是支持办展方结合实际研究统一提供担保,减轻参展企业负担。对于暂时进境的展品,可以由办展方向海关统一办理担保,担保方式方便灵活,可以为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二是优化展品出入境手续,支持化妆品、食品等参展品试用试尝。对于展会期间仅供展览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免予核查收发货人备案证明;对于需少量试用、品尝的展品,海关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可展前抽取样品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三是支持展品在展后结转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对于暂时进境的展品,在展后结转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准予核销结案,海关按保税货物予以监管,可按规定开展保税展示业务。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国际展会业务集成办理,为展会活动提供便利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统筹国际展会监管资源,提供展品通关、驻场监管服务与政策解答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随时响应展会需求。十六、专项行动提出要发挥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作用,持续开展“技贸护航、助企出海”巡讲及预警信息精准推送活动,具体有哪些活动计划?当前,全球针对进出口商品设定的技术门槛和规则标准越来越多,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增加了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况,海关相关部门推出了“技贸护航、助企出海”活动,主要通过线上平台智能推送信息与线下到企业讲解相结合方式开展,为企业精准“导航”,助力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在“技贸护航、助企出海”巡讲活动方面,旨在将复杂的国际规则转化为企业听得懂、用得上的实操指南,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一是开展常态化专题巡讲。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外贸重点区域,系统解读目标市场新规,如欧盟新电池法、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等,帮助企业掌握合规要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设立产业服务站点。在产业集聚区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或“服务站”,将服务送到企业一线。三是编制重点产业出口指南。针对重点国际市场开展国别研究,形成系统性指导文件。在预警信息精准推送方面,利用数字化手段,为企业装上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雷达”:一是运用AI技术,将每年通报的技贸措施与我国重点出口产业进行智能匹配,定向提供预警服务。二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微信服务号”等平台,动态推送国外技术法规、标准、产品召回信息、风险预警信息等资讯。三是定制化跟踪服务,根据企业具体需求,针对特定国家的技术壁垒提供定制化的跟踪、研判与应对服务。十七、对高资信企业有哪些便利措施?近年来,海关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针对AEO企业推出40多项激励措施,比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等。今年专项行动提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AEO企业的首贷、信用贷等支持力度,加强AEO互认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外享受更多便利。海关将积极推动相关金融机构为AEO企业提供更多联合激励措施,为符合条件的AEO企业提供提升信用额度、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等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擦亮AEO企业金字招牌。此外,海关积极推进国际AEO互认合作,目前中国已与3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58个国家(地区),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均位居全球第一。专项行动提出,推进与更多国家开展AEO互认合作,不断提升我国企业在境外通关便利化水平。十八、海关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政策有哪些红利?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并主动接受海关处理,进而依法获得其违规行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主动披露制度高度契合国家现行宏观政策导向,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有利于保护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该政策红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给予企业更多容错空间。海关坚持守法便利,对于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影响出口退税、影响海关统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单耗不符以及违反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等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政策紧密贴合企业实际生产需要,覆盖企业常见违规类型,在时限上给予企业充足的自查时间,满足企业守法自律、自查合规的需要。二是给予企业信用保护红利。主动披露政策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同时,对于涉税违规行为,企业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进一步扩大企业信用保护容错范围。三是给予企业高效便捷的办理流程。海关拓展主动披露网上办理渠道,企业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完成报告提交、文书接收、材料补充、通知查询等相关业务。同时,企业可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主动披露,解决企业异地办理难题,让企业办事更省时省力,大幅提升企业获得感。信息来源:海关发布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会同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中国贸促会、国铁集团等24个部门(单位),联合部署在45个城市集中开展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围绕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重点任务,研究提出新一轮助力外贸提质增效的便利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5方面29项举措。下面,我们对部分重点政策措施开展解读(接上期)。七、请介绍一下出口货物铁公联运和进出口货物海铁、水水联运等多式联运监管新模式试点应用情况。202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多式联运体系。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海关等部门持续推进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一体化,通过创新符合多式联运发展需要的监管模式,为“一单制”“一箱制”提供适合的配套解决方案,让不同运输方式(比如海运+铁路+公路)衔接更顺畅,进一步提升多式联运货物流转效率。该多式联运监管新模式下,企业仅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一份多式联运申请单,就能实现“一次申报、一单贯通”,支持企业一次性完成全程不同时段运输的申报,支持企业灵活换装作业等物流需求,具有申报数据更简练、通关手续更便捷、物流操作更灵活等特点。与传统转关模式相比,多式联运监管实现了以一张“多式联运申请单”替代转关单,企业可在启运地一站式办结报关、查验、施封等手续,无需在沿海口岸再次申报或重复查验,为企业简化了通关环节、降低了成本时效。实践证明,推动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是我国构建现代化物流体系中的关键一招,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内陆与沿海跨区域联动协作,让内陆地区共享沿海口岸开放优势,推动形成沿海内陆协同开放格局,实现运输资源的高效整合和运输组织的无缝衔接,加快形成贯通国内外市场“枢纽+通道+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八、TIR运输有哪些便利?TIR运输,是根据联合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建立的跨境公路运输方式,具有“一次申报、一证到底、一车直达”特点。该模式全程不换车、不倒装,实现“门到门”运输,运输时效较海运大幅缩短,运输成本较空运大幅降低。相较于传统的公路运输,获得TIR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可在各缔约国之间便捷通关,全程一车直达,有效减少进出口货物在不同口岸换装及理货时间,能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输时间与成本。为积极适应现代物流发展趋势,海关优化落实TIR公约,支持TIR业务场景扩展,探索TIR运输保税货物及跨境电商商品的“TIR+保税”“TIR+跨境电商”两种业务模式,明确两种模式下各作业环节的申报要求及业务内容,包括明确TIR运输申请单号查询途径等,实现“单一窗口”一键申报、一票到底、沿途互认。该模式下,企业将享受“真金白银”的便利,有力促进TIR运输发展,推动形成跨境物流运输新格局。九、如何发挥综合保税区功能,支持企业打造供应链中心?综合保税区是目前我国开放程度高、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载体,区内企业可以开展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已成为跨国产业的承接平台、开放发展的关键平台、新兴业态的培育平台、制度创新的试验平台。在符合货物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打造供应链物流分拨中心,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对进口货物和国内货物进行理货、集拼等业务操作,再按照需求分拨国内外,将有力支持跨国企业在我国布局全球供应链。十、国际通程航班对进出境人员往来可以提供哪些便利?近年来,随着我国免签的“朋友圈”不断扩容,来华开展商务洽谈、旅游购物等活动的人们越来越多。为提升广大旅客通关体验,海关、民航部门积极支持航空公司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提供“行李直挂”服务,最大限度地便利人员跨境流动。“国际通程航班”允许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始发站和所有经停站的乘机登记手续,并可在最终目的站提取托运行李。在该模式下,一是通程旅客中转手续“简”,旅客在始发地办理行李托运手续,领取包括联程航段在内的两张登机牌,经停中转地时无需再提取托运行李办理转机托运;二是中转体验“优”,旅客在中转机场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和手提行李的查验监管,海关仅对存疑行李物品开包检查,绝大部分旅客可无感通关。十一、在口岸领域,“人工智能+”已推出哪些应用场景?下一步考虑向哪些方面拓展?近年来,口岸相关部门坚持制度创新和科技赋能“双轮驱动”,海关智审ETC、智能查验机器人、ERP智能化联网监管平台、AGV自动引导搬运车、无人码头等,一批“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先后落地,取得良好成效,助推口岸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接下来,各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将在口岸领域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应用,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步伐,围绕智慧海关、智慧边检、智慧交通等与智慧口岸建设融合发展,试点落地更多的智能监管场景,形成网络化互联、数字化感知、智能化分析、自动化作业的监管服务新形态,为打造一流口岸营商环境注入更多动能。十二、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货物通关试点“一单两报”,如何提升申报效率和通关效率?传统模式下,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货物通关,企业须向内地和香港、澳门海关分别申报,录入申报数据,但由于双方的申报字段、申报时限等要求均不相同,导致企业多头申报,企业希望内地和香港、澳门间贸易更加便利。现在,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一单两报”模式,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通关货物可实现申报数据“一地录入、双方共享”,每票货物申报时间即可节约半小时,还能降低企业申报差错风险,既省时又省力。目前,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已实现公路运输进出口货物双向“一单两报”。下一步,海关将立足企业需求,进一步拓宽“一单两报”业务覆盖范围,提升内地和香港、澳门间口岸通关效率。信息来源:海关发布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会同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中国贸促会、国铁集团等24个部门(单位),联合部署在45个城市集中开展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围绕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重点任务,研究提出新一轮助力外贸提质增效的便利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5方面29项举措。下面,我们对部分重点政策措施开展解读。一、专项行动提出要精准帮扶特色农食产品出口,具体有哪些措施?帮扶特色农食产品出口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解决民众就业、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目前,我国一些特色农食产品出口常常面临一些难点痛点。比如,一些国家(地区)法规标准较为复杂、更新较快,企业因不了解掌握境外法规而面临出口货物被退运等风险;生鲜产品对通关时效要求高,传统监管模式难以满足企业“鲜、急、特”需求等。为此,海关等部门将通过为产品、企业和地区“量身定制”监管服务方案,优化监管、强化服务,实现“管得住”与“通得快”的有机统一。一是在“一品一策”方面,针对不同产品,帮助企业建立从种植、养殖基地到出口前的全流程安全监控体系,强化源头管理,做好疫病防控,完善质量追溯链条,确保风险可控。二是在“一企一策”方面,对有意向出口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如HACCP体系),快速拿到出口“通行证”。试点开展优化出口涉检货物监管模式改革,将原来需要出口申报前做的检验检疫工作前置,告别传统批批查检,转为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点对点指导企业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扩大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远程查检等改革措施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服务。三是在“一地一策”方面,立足地方产业特色,针对内陆地区出口需求,支持开通农产品出口“绿色通道”。指导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关税减免政策,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智能审核等便利化措施。加大对经核准的出口商指导力度,助力特色农食产品更好更快“走出去”。二、在具备条件的试点城市对进口的首发消费品实施差异化检验,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目前,海关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进口首发消费品检验便利化措施,对首发、首秀、首展、首店等进口消费品,采用合格保证等多种合格评定程序,推行差异化检验模式,为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一是检验模式更加优化。根据产品风险高低和企业信用好坏进行分类管理,对用于首展首秀产品、单款20件及以下的小批量进口消费品,免于取样送检;对20件以上的批量进口新品,企业可凭有资质的实验室签发的检测报告,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快速验放,无需重复检测,实现消费品进口检验环节“无损耗、无等待”的畅通体验,确保新品以完美状态及时上柜。二是清单管理更加灵活。建立“首发新品白名单”制度,对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海关安全风险评估合格的国际知名品牌及其首发新品,列入“白名单”。“白名单”商品1年内进口同一规格型号的,无需重复申请即可享受便利,大大减少企业重复提交证明材料,为国际品牌全球首发、中国首店铺货提供畅通的无感通关环境。三是通关服务更加高效。推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化改革,系统自动审核签章“秒级出证”,直接将电子证明发送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端,实现了证明申领“足不出户”,货物得以快速从口岸流转至销售终端,抢占首发上市的“黄金期”。三、探索进口食品、化妆品、危化品等中文标签电子化监管新模式,会给企业带来哪些红利?目前,海关等部门积极探索开展对进口食品、化妆品、危化品等中文标签的电子化监管,为企业释放更多红利。一是合格评定更灵活。采用电子标签的产品可简化实物标签标注内容,完整信息放在电子标签里展示,产品包装更加简洁美观。对消费者而言,电子标签能丰富标签信息的展示形式,扫码即可“读懂”手中产品,增强了消费体验。二是标签审核更智能。在传统模式下,标签信息一旦发生调整(如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商品主要成分变更等),企业须重印并重贴纸质标签。电子标签上线后,除必须在外包装标注的强制信息外,其他内容只需在电子标签系统中“一键更新”即可同步生效,大幅降低企业生产和运营成本。三是通关放行更快捷。海关通过电子化监管,将传统的纸质标签审核转化为线上审核,对低风险货物将实施系统自动审核,这改变了传统的人工逐票验核模式,将大幅提升通关时效,实现低风险货物的“即到即检、即检即放”。四、扩大进口冰鲜等“短保期”产品取样送检后即准予先上市销售试点,有哪些优势?该模式支持进口冰鲜水产品等适用“白名单+抽样后即放行”模式,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所进口的冰鲜水产品无需等待检测结果即可上市销售,有效解决进口冰鲜水产品通关时效要求高的问题,有效降低产品腐烂变质风险。该政策有3个亮点。一是“择优”。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产品、企业”双质“优”。设立进口冰鲜水产品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白名单”,严格准入制度。海关依据严格的试点企业标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提速”。对“白名单”企业优先办理、优先出证,压缩通关时长,在保证进口冰鲜水产品新鲜度的同时,降低企业物流、仓储等成本。三是“快通”。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协同强化对企业的监管与服务,互通监管信息,形成“从口岸到货架”的全链条监管闭环,做到既“通得快”又“管得住”。当前,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海关总署正积极探索进一步扩大该模式试点城市范围和其他短保期商品目录范围,进一步激发进口冰鲜水产品等产业链发展活力。五、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有哪些优势?传统模式下,出口拼箱货物在监管场站外完成组货、拼箱,然后以集装箱整柜运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果出口拼箱货物中出现某批商品被命中查验的情形,则需要按要求掏箱找货,经查验无问题后再与同柜其他货物一起重新装箱。“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下,出口企业可将货物以散货形式灵活运入拼箱作业场地,货物申报后,海关直接在监管场所内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快速实施查验,货物放行后一次性完成拼箱装运。这种监管模式能有效提升口岸作业效率。“先查验、后装运”模式有效解决了出口拼箱货物在集装箱港口拆箱查验“找货难、重装难”等问题,让企业能更加准确地安排物流运输计划。自该模式试点以来,受到企业广泛欢迎。扩大该模式试点范围,在小额包裹运输等方面扩大应用,将有效满足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拼箱需求,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六、含锂电池等出口危险货物“一次查验、多地互认”模式有哪些优势?近年来,含锂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等“新三样”商品出口快速增长。目前,内陆地区新能源汽车出口多通过陆路交通工具运输至出境地再以海运方式运输离境。按照有关规定,以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的出口新能源汽车集装箱按普通货物运输监管,以海运方式运输则要求出口新能源汽车集装箱按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如果企业采取陆运方式,新能源汽车在起运地需要按普通货物监管,在海运装船时海事部门则将按照危险货物管理标准实施开箱查验,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时间和成本。目前,海事部门根据企业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海事监管结果跨地区互认和出口危险货物“一次查验、多地互认”模式,对具备条件地区的出口危险货物的海事监管服务前移至装箱地,开展装箱地海事查验;对装箱地已实施查验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船地海事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开箱查验。这一创新监管模式,有效提升含锂电池等出口危险货物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助力新能源汽车等“新三样”商品高效出海。信息来源:海关发布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海关总署会同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中国贸促会、国铁集团等24个部门(单位),联合部署在45个城市集中开展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围绕优化升级货物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重点任务,研究提出新一轮助力外贸提质增效的便利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29项举措:一、在深化通关监管模式创新方面。优化“新三样”、中间品等重点商品出口监管,实施“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品一策”精准帮扶,支持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帮扶,持续开展“技贸护航、助企出海”巡讲等活动,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助力企业“出海”。实施进出口农食产品等差异化监管,助力首发产品、优质水果等加快上市。推进口岸属地一体化监管,加强跨区域联动协调,支持机电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大宗资源商品等进口货物享受通关便利。优化医药进口单证办理和通关手续,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进口药品通关单》自助打印。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业务发展,更好推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和南繁硅谷建设。加大监管资源配置,提升实验室检测鉴定能力,提升贸易合规管理水平。二、在优化外贸新业态监管服务方面。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生态,促进跨境电商进出更加便利,开展化妆品通过保税跨境电商模式出口试点。优化海外仓综合监管服务,支持企业适用转关、退运等便利措施,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离境即退税”相关政策。提升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小额包裹出口能力,扩大出口拼箱“先查验、后装运”试点范围,便利企业更加灵活高效集拼出口。依托综合保税区打造供应链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国际分拨业务发展。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办展方统一担保,优化展品出入境手续,提升国际展会服务水平。三、在提升跨境物流运输效能方面。促进多式联运高效运行,加强跨部门“一单制”“一箱制”监管协同,推进铁公联运、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等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应用,实现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一单到底”,提升跨境运输物流效率。扩大国际通程航班覆盖范围,通过国际通程航班模式实现“一次值机、一次安检、行李直挂”,推动实现国际航班中转信息互联互通,旅客“一票到底、行李直达”,便利航空口岸广大旅客出入境。优化海运跨境运输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允许境外货物与国内货物拆拼箱后复运出境,扩大国际枢纽港口辐射效应。提高跨境班列和国际公路运输发展水平,推动“运贸一体化”发展,支持开展“TIR+跨境电商”“TIR+保税货物”运输业务。推进物流单证数字化,拓展电子签名应用场景,保障跨境贸易信息安全。四、在加强数智口岸建设和互联互通方面。积极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快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口岸查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推进重点口岸扩能提质。拓展“人工智能+”场景应用,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智能装卸、智能查验、智能实验室等新应用场景落地。试点打造绿色低碳口岸,鼓励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先进技术在口岸领域应用,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甲醇、氨等绿色能源加注业务,加快推动港口绿色转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企服务功能,加强“单一窗口”一站式智能化服务能力建设,围绕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新业态,为用户提供更精准便利服务。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合作伙伴计划,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拓展“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推进口岸领域跨境合作与互认,进一步赋能企业降本增效。五、在强化对企综合服务支持方面。加大信用培育服务力度,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资质;AEO资质不仅是高资信企业国内通关的“VIP通行证”,更是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全球竞争力的“绿色通行证”。持续释放企业主动披露政策红利,坚持守法便利原则,为守法企业提供容错空间,保护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碳足迹核算,支持企业发展绿色贸易。探索基于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推进对服务贸易企业和数据差别化管理,保障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丰富信保贷等服务产品供给,为企业“走出去”更好保驾护航。持续提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近期,我们还将对政策措施开展系列解读。信息来源:“海关发布”